首頁 > 校友之家 > 大連工業大學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查看更多

大連工業大學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2021-09-18

 大工大校發〔2021〕71号    大連工業大學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實驗室安全工作機制,明确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增強實驗室人員安全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校園安全穩定和師生生命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和遼甯省相關文件精神以及《大連工業大學安全生産責任制實施細則》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系,把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貫穿到全部環節。

第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等實驗室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個人或單位因未盡責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人、實驗室、二級單位、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管轄範圍内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包括各類教學實驗室、科研實驗室、校内實訓(試驗)基地等(以下統稱“實驗室”)。

第二章 責任體系與工作機制

第五條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和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國有資産管理處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各實驗室責任人對本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性質和責任認定。

第七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負責研究确定一級和二級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處罰;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研究确定三級和四級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處罰;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重大安全隐患的處理。

第八條 司法機關、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追責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追責方式和對象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追責方式分為黨紀政紀處分、經濟處罰、其他處理三類。上述三類追責方式可以視安全責任事故具體情況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對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追責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包括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等);

(二)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

(三)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四)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學校領導責任追究按照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事故分級和追責辦法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分級标準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實驗室存在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或實驗室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缺位現象,但尚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的:

1.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職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2.不服從或不配合學校職能部門日常安全管理檢查,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瞞、掩飾事故原因,推卸責任的;

3.未按要求儲存、使用管制類化學品的;

4.其他違規、違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實驗行為。

(二)四級安全事故

1.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存在以下行為的:

1)違規購買、租用、儲存、使用壓力容器、危險性氣體鋼瓶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2)未經法定程序及安全許可私自購買、轉讓或運輸管制類化學品、放射性物質或設備的;

3)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随意傾倒實驗廢液或丢棄實驗室廢棄物的。

2.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不高于1萬元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三)三級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3人及以下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四)二級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五)一級安全事故

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傷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的實驗室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職責、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級單位和實驗室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實驗室關停整改。整改後,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國有資産管理處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第十四條 發生四級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建議通報批評,一年内不得評獎評優;賠償實驗室的直接經濟損失;扣發責任人當月基礎性績效的10%。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建議關閉涉事實驗室,責令進行整改,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國有資産管理處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扣罰所在單位年度業務經費1000元。

第十五條 發生三級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建議警告或記過處分;扣發責任人當月基礎性績效的20%;賠償實驗室的直接經濟損失;取消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1年;減少直接責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額1人;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建議關閉涉事實驗室,責令進行整改,經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罰所在單位年度業務經費5000元。

第十六條 發生二級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建議警告或記過處分;扣發責任人當月基礎性績效的50%;賠償實驗室的直接經濟損失;取消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2年;減少直接責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額2人。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建議關閉事故課題組負責的所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學校要求。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罰所在單位年度業務經費1萬元;取消單位及黨政負責人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單位黨政負責人警告或記過處分等。

第十七條 發生一級安全事故的處理追責

(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的處理:建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扣除當月基礎性績效;賠償實驗室直接經濟損失;取消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3年;停止直接責任人招收研究生資格1次;取消直接責任人3年内申請科研項目和5年内申請校内外各種人才類項目、校内外各類評優評獎等資格。事故直接責任人是學生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對事故實驗室的處理:建議關閉事故課題組負責的所有實驗室,責令進行整頓,直至實驗室安全管理符合學校要求。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關閉單位所有實驗室進行整頓,經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報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複核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實驗。扣罰所在單位年度業務經費5萬元;取消單位及黨政負責人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單位黨政負責人記過及以上處分等。

(四)對學校職能部門的處理:建議根據工作履職情況,給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警告或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由司法機關、安監、環保等部門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責任人、實驗室(實驗中心、課題組)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相關領導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責任,根據事故情節和具體情況,參照校内相應級别安全事故分級的處分方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事故直接責任人為外來人員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導緻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事故責任人自身受到傷害的,由事故責任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二十一條 對于拒絕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學校有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處罰。

第五章 追責程序和權限

第二十二條 追責程序的啟動

(一)出現重大安全隐患實驗室所在二級單位和實驗室責任人應積極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況、單位處理方案等内容彙總成《安全生産隐患整改報告》,完成隐患整改後及時報送國有資産管理處。國有資産管理處監督隐患整改,收到《安全生産隐患整改報告》後進行複查。

(二)四級安全事故和三級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實驗室現場人員第一時間上報所在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處和保衛處,所在單位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将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及整改措施、單位處理方案等内容彙總成書面的《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天内報送國有資産管理處。國有資産管理處彙總後提交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啟動相應追責程序。

(三)二級及以上級别安全事故發生後,實驗室現場人員第一時間上報所在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處和保衛處。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立即組織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經過及原因,确定事故損失。發生事故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内形成書面的《事故情況報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安全生産委員會同意,可适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5天。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審議《事故情況報告》,啟動相應追責程序。

第二十三條 追責方式的權限

(一)追責方式為關閉實驗室的,由國有資産管理處、保衛處執行。

(二)追責方式為行政紀律處分的,被追責者為教職工,由綜合監察室、審查調查室執行;被追責者為學生,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等職能部門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單位執行。

(三)追責方式為經濟處罰的,由人事處、财務處會同被追責者所在二級單位執行。

(四)追責方式為其他處罰方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被追責者所在二級單位共同執行。

第二十四條 追責程序及實施

(一)出現重大安全隐患國有資産管理處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讨論确定《事故情況報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責任、處罰方式等。

(二)發生三級和四級事故安全生産委員會讨論《事故情況報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責任、事故級别等,确定責任追究處罰方式。

(三)發生一級和二級事故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務會根據安全生産委員會上報的事故調查情況,研究确定處罰方式。

第二十五條 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追責人或被追責單位,如對追責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追責決定書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學校安全生産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異議期間,追責程序不中斷。

第二十七條 處分解除、複核及申訴依據國家及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适合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依據《大連工業大學安全生産責任制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從輕、減輕或不予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或其他情形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予以減免責任。

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2021年6月7日          

----------------------------------------------------------------------------------------------------------------------------------------------------------------------------------------------------------------------- 

國有資産管理處拟文          

2021年6月7日印發          

-----------------------------------------------------------------------------------------------------------------------------------------------------------------------------------------------------------------------



 

 

Baidu
sogou